雄安新区发布通告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
雄安最新通告!事关加强无人机等"低慢小"航空器安全管理
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通告,2026年10月2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在新区全部行政区域内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施放、飞行,公共航空运输、军事、警务、消防救援等经依法批准的除外。通告明确民用无人机须实名登记并通过UOM平台查询空域、中部地区空域审核平台申请空域,违规飞行将被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通告明确了禁飞时间、区域和例外情形,在新区使用无人机的人可据此安排或申报飞行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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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
关于加强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
为保障雄安新区低空空域安全,防范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新区实际,现就加强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,是指低空、慢速、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,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动力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热气球、飞艇、民用无人机、模型航空器(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)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等类型。
二、2026年10月21日0时至2026年10月31日24时期间,在雄安新区全部行政区域内禁止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施放、飞行,经依法批准用于公共航空运输、公务飞行、军事、海关、警务、消防救援等工作的除外。
三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,并通过“UOM平台”进行空域信息查询,通过“中部地区空域审核平台”进行空域申请;“低慢小”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。
四、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施放、飞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,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,遵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,并依法向空域管理部门、气象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。
五、对违反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及本通告等规定,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飞行活动的,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,必要时,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
2026年10月19日
来源:雄安新区公安局
[编辑|董征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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